5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全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意见》指出,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意见》要求,各地要明确生育登记程序、内容、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信息等,做到便民利民。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生育审批变生育登记的好处
近日,《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正式出台。那么新政策有哪些内容?相比于之前的政策有哪些变化?5月11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对辽宁省卫计委进行采访。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据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直接到街道进行免费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可办理登记。同时,与原来不同的是,夫妻在怀孕前、怀孕后、生育后均可办理登记,“但我们提倡夫妻生育前登记,这样就可以提前享受到妇幼健康免费服务项目。”这名工作人员说道。
再生育审批时间缩短一半
据了解,过去的农村家庭再生育需要在乡里审核后再到县里进行审批;现在农村家庭再生育可直接到乡里进行审批,审批时间缩短了一半。
此外,再生育审批需要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大便民措施“护航”生育登记
据介绍,辽宁将实行首接责任制,办理一孩或二孩生育登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均有受理生育登记的职责。同时,生育登记或申请再生育审批,可以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并应当及时将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根据需求可以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
此外,生育登记服务将限时办结,办理一孩或二孩的生育登记服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即时办结;对于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与“辽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辽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信息不一致、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办结;申请再生育审批的,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等事项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辽宁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的工作人员说道。